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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資中心清運協力廠商管理辦法
發布日期 :
2017-07-27
國立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共同處理聯合會
清除機構管理辦法
一、本機制所指協力清除廠商(機構)是指領有環保署合格之甲級清除機構執照,且認同本聯合會是以服務會員成員為優先之理念,並經本聯合會理事會審議合格之甲級清除機構。
二、欲申請本聯合會協力清除廠商(機構),需提送以下文件始得申請:
1.合格有效的甲級清除機構執照
2. 聲明書(同意本清除機構管理機制)--依網站資料說明
三、協力清除廠商(機構)欲申請事業單位(指非會員大會之成員)廢棄物進廠處理者,需達成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廠:
1.前一年度或當年服務會員家數達3家(含以上),始得申請事業單位廢棄物進廠量為2公噸/年。
2.服務會員家數達5家(含),其申請事業單位廢棄物進廠量可不受限。
四、協力清除廠商(機構)連續2年服務會員家數未達3家者,環資中心或會員學校得依本辦法提出審議資料,提請理事會審議後除名。
五、協力清除廠商(機構)因應招標需求,申請環資中心開立廢棄物進廠同意書,同一標案不限開立家數,惟申請開立時需檢附完整招標文件供環資中心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