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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:
2022-01-17
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
106 年 1 月 18 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,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,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,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協助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事業於委託清理之受託者未妥善清理情形,就其委託清理廢棄物之管理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時有所依循,爰訂定「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」,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發布施行。